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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會章程
商會章程
- 分類:山西省浙江商會
- 發(fā)布時間:2020-02-07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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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浙江商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:山西省浙江商會(以下簡稱本會)
英文譯名: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
縮 寫:ZJCCSX
第二條 本會性質:本會是由浙江籍在晉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(yè)和個體工商戶自愿組成的、全省性、聯(lián)合性、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。
第三條 本會宗旨:貫徹執(zhí)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,自覺接受晉浙兩省黨委政府的領導;嚴格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;堅持以團結、交流、服務、發(fā)展為宗旨,充分發(fā)揮商會橋梁紐帶作用,搭建交流平臺,提供發(fā)展商機;真心服務會員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反映會員合理訴求;引領會員企業(yè)誠信守法經營,樹立浙商在晉良好形象,為促進晉浙兩省經濟發(fā)展、社會和諧作出積極貢獻。
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統(tǒng)戰(zhàn)部、山西省工商聯(lián)合會的業(yè)務指導和山西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民營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松莊路中段山西亞佳機電集團辦公樓
本會電子郵箱:sxszjsh@163.com
聯(lián)系電話:0351—3468888 傳真:0351—4687663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業(yè)務范圍:
(一)、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、政策,執(zhí)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(guī),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企業(yè)的愿望和合理要求,維護會員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。
(二)、收集、整理、傳遞有關經濟信息、法律政策信息,加強企業(yè)間的交流與合作,為會員企業(yè)提供信息、政策、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。
(三)、組織協(xié)調浙商企業(yè)與省內外有關企業(yè)進行經濟互動、經貿合作問題的研討,并為兩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。
(四)、加強會員、企業(yè)、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(lián)系,為各方面開辟資金引進、技術開發(fā)、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服務。
(五)、宣傳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組織各種招商活動,積極為晉浙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,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,穿針引線。
(六)、組織會員企業(yè)進行信息交流,開展有關咨詢、培訓業(yè)務,組織各種展覽、展銷、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。
(七)、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、參觀、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,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,宣傳推薦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。
(八)、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,積極支持晉浙兩省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(yè),樹立浙商企業(yè)的良好形象。
(九)、承辦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交辦的工作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凡在晉投資的浙江企業(yè)、個體工商戶,合法經營,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單位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企業(yè)不論規(guī)模大小一律平等,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、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、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、依法經營,照章納稅;
(四)、在本會的業(yè)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五)、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;
(六)、經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登記的企業(yè),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、提交入會申請;
(二)、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、經本會會員部發(fā)給會員證;
(四)、凡愿意申請加入我會理事會成員的,由本人提出申請加入副會長、常務副會長人選的,經商會常務理事會2/3以上人員參會研究表決通過方可增選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、在本會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(三)、享受本會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
(四)、對本會工作有參加討論、提出建議、批評和監(jiān)督的權利;
(五)、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(xié)調排憂解難;
(六)、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、執(zhí)行本會決議;
(二)、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;
(三)、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、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五)、能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;
(六)、其他應盡的義務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。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、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二)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、選舉和罷免理事;
(四)、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時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:
(一)、執(zhí)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執(zhí)行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(三)、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、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、決定設立浙江各地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,并按本會章程、制度規(guī)定開展工作;
(七)、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、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會長、執(zhí)行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并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款的職能。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,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選舉和罷免理事,并向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報告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執(zhí)行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。
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:
(一)、執(zhí)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的決議;
(二)、籌備召開理事會議、常務理事會議;
(三)、研究需交常務理事會、理事會討論事項;
(四)、審議決定秘書處人員的聘任事項;
(五)、其他需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召開,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,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,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凡召開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必須有2/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需經到會2/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、執(zhí)行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、貫徹落實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、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和區(qū)域內社會形象好,代表性強,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;
(三)、熱心商會工作,作風民主,辦事公道;
(四)、身體健康,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,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;
(五)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、執(zhí)行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連續(xù)任職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、執(zhí)行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。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(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,應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方可擔任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、負責本會全面工作;
(二)、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(會長辦公會);
(三)、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(會長辦公會)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、提名執(zhí)行會長、秘書長、以及商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,交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(五)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六)、履行法人代表的權利、義務、職責。
第三十四條 為提高商會的日常辦事效率,商會設立執(zhí)行會長一職。本會執(zhí)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、全面協(xié)助會長開展工作;
(二)、會長不能到會時,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三)、協(xié)助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、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、協(xié)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、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、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(jiān)事會,設監(jiān)事長一名,由三至五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每屆五年,由理事會選舉或更換,監(jiān)事長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。對會員大會負責,并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、對商會領導履行職責進行監(jiān)督,并有權提出罷免建議;
(二)、對理事會決策執(zhí)行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;
(三)、監(jiān)督和檢查商會財務工作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、會費;
(二)、社會捐贈;
(三)、政府資助;
(四)、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、利息;
(六)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由接管人員辦清接管手續(xù)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、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務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(yè)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,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(yè)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券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11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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